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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中药注射剂指纹图谱研究的技术要求(暂行)》的通知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
2000-8-15
国药管注[2000]348号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:
  
  为加强中药注射剂质量管理,我局在《关于加强中药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国药
管注[2000]157号)中要求“中药注射剂应固定药材产地,建立药材和制剂的指纹图谱标
准,具体要求另行发布”。据此,我局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《中药注射剂指纹图
谱研究的技术要求(暂行)
》,现予发布,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 
  一、新的中药注射剂指纹图谱标准复核,临床试验用药品,其药材和制剂的指纹图谱标
准由省级药品检验所复核;生产用药品,其制剂的指纹图谱标准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
进行二次复核。
 
  二、已批准生产的中药注射剂,其质量标准若缺乏内在质量控制指标和无严格工艺条件,
应提高和完善并起草试行标准,在此基础上制订药材和制剂的指纹图谱标准,试行标准起草
管理要求同《中药仿制药品试行标准管理规定》,此项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实施。
 
  三、已批准多家生产的中药注射剂,各生产厂家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联合起草药材和
制剂的指纹图谱。联合起草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牵头组织进行。
 
  四、已批准生产的中药注射剂,其药材和制剂的指纹图谱标准复核由省级药品检验所进
行,需二次复核的品种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完成。
 
  五、制定指纹图谱所需的对照品(单一化合物或提取物),由生产单位向中国药品生物制
品检定所提供对照品原料及有关技术资料,经标定合格后统一发放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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